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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李龙)近日,汨罗市公安局查处三起再次饮酒的违法情况,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和曹某贵采取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郑某采取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2月9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再次饮酒驾驶小汽车在汨罗市建设中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12月14日,违法行为人曹某贵再次饮酒驾驶小汽车在汨罗市建设中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1毫克/100毫升;12月28日,违法行为人郑某再次饮酒驾驶小汽车在汨罗市建设中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3毫克/100毫升。
新的交通道路安全法加大了对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但仍然有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喝酒后驾车上路。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现行酒驾和醉驾标准为: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毫升的是属于酒后驾车;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涉酒类醉驾案件频发,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2022年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共计行政拘留207人。
公安机关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筑牢“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思想防线,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持高压态势,予以打击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一审:柳勤进
二审:胥 扬
三审:刘胜丹
关键词: 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