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
(资料图片)
近日,湖南长沙。一男子深夜在洗浴中心睡着,凌晨2点左右,被身体的反应弄醒,并发现一陌生男子匆匆离去。
男子到早晨去前台询问,并报警。民警找到陌生男子后,陌生男子赔偿了1200元。
但事后男子被告知,陌生男子可能患有艾滋病。
【法海说法】
1.太恶心了,太吓人了!
陌生男子的行为太让人气愤了,也着实太过分了!
陌生男子很明显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陌生男子的行为应当属于猥亵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本身而言,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猥亵”作出明确的界定。
但从一般理解而言,猥亵主要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由此可见,对该陌生男子治安拘留是最起码的了。
那么,该陌生男子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呢?毕竟刑法上还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呢。
3.《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要构成该罪,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存在“强制”的行为。
但这里的“强制”不单纯包括暴力。还包括胁迫以及其他方法。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强奸罪。强奸罪规定也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是,对于在被害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也可以定罪。
由此,像本案这种情况,男子已然熟睡,不知反抗,此时被陌生男子猥亵,自然也可以被认定为强制猥亵。
4.这里还有一点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此行为,则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本案如何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判断:
第1个层面实施的地方必须是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本案地点在公共浴池,是不特定人活动的场所,自然属于公共场所。
第2个层面必须是当众实施。这个当众应当理解为,旁边的人应当能够看到。至于是否实际看到,在所不问,但是,本案发生在凌晨,其他人基本上也处于熟睡的状态,基本看不到,所以很难认定为当众。
因此,即便陌生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最多也只会判处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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