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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代购吗?更低的价格、更宽的渠道、更个性化的服务……这些可能都是假象,代购的尽头,还是代购。2月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12日,原告王某通过微信号与被告李某联系,要求购买某奢侈品牌皮包及腰带,并约定了付款金额、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李某同意购买并提供支付宝账号接收货款。王某于次日将货款22639.5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至经李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同年1月21日,李某告知王某,因无法与上家联系,不能提供王某下单的皮包与腰带,并于2022年1月21日、2月18日退还给王某货款共计1337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并不承担下单义务,只是受原告委托提交订单给案外人郭某下单,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已将此事告知原告,现郭某因涉嫌诈骗已被长沙警方立案侦查,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委托事项的特性。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收受王某款项前,双方已约定自己系通过郭某代购商品,也未约定违约时责任不由李某承担。且李某作为所谓的代购人,在王某向李某表明购买案涉商品的意向后,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了王某的货款,同时在货款中赚取差价,并表明王某只能收货不能退款,故二人之间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性,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代购”一词的含义与法律术语“委托代理”购买的含义并不等同,不能仅凭“代购”一词就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应根据双方约定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双方的关系。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21302.5元。益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代购”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支付了货款,李某应当交付约定的货物。李某明确不能提供相应的货物,王某主张李某退还货款,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李某与案外人(上家)的往来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李某可另外主张权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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