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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丹)考研,对某些投机取巧者而言,不好好迎考,却想着伺机作弊。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邓某某代替考试某项“国考”案中, 因心存“戴口罩考试,考场人身查验不严”的侥幸心理,结果因此获刑,酿成人生苦果。
2021年10月21日,时年18岁的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的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
随后,邓某某收到了许某快递来的身份证,及代考定金150元。紧接着,他便通过该项考试APP下载、打印许某的准考证、体温登记表。
10月23日8时30分,邓某某携带许某身份证、准考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考生所需证件材料至长沙市南雅中学考点,进入考场。
9时15分,学校吹完戒线哨,监考老师姚老师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证,并核验身份。经过比对,姚老师发现准考证上考生许某的外貌、年纪均与现场座位考生“许某”差异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师立即向考场内的监控摄像头举手示意“情况异常”,等待考点流动监考老师到现场核实情况。
10分钟后,邓某某向同场监考老师张老师举手示意,主动坦白自己代考事实。南雅中学考点向公安机关报案。
邓某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介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作弊,不仅个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践踏社会的诚信理念,如任其泛滥将导致了社会信用危机。”办案法官提醒,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但凡有考试作弊的念头,请立即打消。
(一审:黄京 二审:袁欣 三审:张军)
关键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国家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