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彬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专职于业委会法律实务、民商事(执行、破产)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业委会专著正在出版中,破产专著已完稿,尚无出版计划。
要目
【资料图】
一、引言
二、人防工程的法定性
三、湖南省人防工程规定的违法性
四、人防工程的准确定性
近期,湖南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市民: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并据此认定“××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可以出售”,“建设单位作为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的前提下,可以出售人防工程并移转对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一、引言
近期,湖南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市民: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并据此认定“××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可以出售”,“建设单位作为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的前提下,可以出售人防工程并移转对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二、人防工程的法定性
第一,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属于不动产。
《民法典》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显然是不动产。
第二,人防工程属于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法》第2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因此,地下停车位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254条第一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停车位所有权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需登记,地下停车位即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根据《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只能是国家。
三、湖南省人防工程规定的违法性
第一,违反了《立法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上述《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均为法律,《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仅为地方行政规章。
第二,违反了《民法典》和《人民防空法》。
1.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不得任意解释“社会公益设施”。
按主体不同,可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国家利益一般可以分解为国防、经济、政治、文化四类。
国防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因此,上述湖南省的规定,混淆了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不论战时还是平时,都是将人防工程作为国防设施来进行保护,至少从所有权角度,这个是不容更改和探讨的。有人解释为平时可以将人防工程利用为停车位,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故从这个角度,可将人民防空解释为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但并不代表可以因此认定国家以外的主体可以成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因为所谓作为社会公益的“将人防工程利用为停车位”,仅仅是针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2. “谁投资,谁所有”是一种悖论。
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是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并不必然代表所有权是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湖南省上述规定,扩大了《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的解释,并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
四、人防工程的准确定性
第一,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是国家;
第二,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全体业主;
第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是投资者,投资者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全体业主。如果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分摊到各业主的购房成本中,则投资者是全体业主,故收益者是全体业主。
第四,“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