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湖南: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开展。
近日,湖南省卫健委印发《湖南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经县(市、区)自愿申报,市州审核,确定在望城区、石鼓区、醴陵市、韶山市、武冈市、湘阴县、澧县、桑植县、赫山区、资阳区、资兴市、汝城县、江永县、中方县、双峰县、花垣县等16个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
(资料图)
图片来源:湖南省卫健委官网
主要任务如下:
明确评定对象和评定资格与条件
1
评定对象
经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准予在村卫生室执业,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2
等级评定需具备以下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群众满意度高。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含65岁),符合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体检)要求。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下同)等,执业注册地点在村卫生室。
掌握临床基本技能,能够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能够熟练操作村卫生室公卫门诊系统,提供门诊统筹医保报销服务。
掌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完成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3
等级评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村医
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排名前30%,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及以上。
二级村医
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排名前50%,服务对象满意度达85%及以上。
三级村医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达80%及以上。
实行动态管理
1
届期制
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实行届期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届期内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实行动态管理。
2
等级晋升
符合相关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在届满后次年3月按程序申报上一等级乡村医生,不得跨层级申报。
3
等级降级
乡村医生在届期内,发生三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经查实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试点县(市、区)应提请给予降低一个等级或者取消等级等处理。
4
岗位培训
乡村医生在届期内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加强激励保障
1
分类保障待遇
结合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岗位特点,适当给予不同标准工作补贴,并向偏远落后地区倾斜。工作补贴经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未评等级的乡村医生不给予工作补贴。
2
择优选拔录用
2024年起,试点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乡镇卫生院空缺岗位,定向择优招聘一级乡村医生并纳入编制管理。具体招聘条件和办法由各试点地确定。
规范准入和退出
1
规范准入
新进入行政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者是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分析测算空缺村医岗位数量,主要通过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途径,培养本地本村的乡村医生。
2
建立退出机制
到龄退出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评定等级,不发放工作补贴,不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确有需要的,可允许其在注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
依规退出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应当退出人员,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各试点县(市、区)对于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且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符合到龄退出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可在退出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岗位退出补助。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等级评定
1.自愿申报
2023年8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自愿原则,向注册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填写《乡村医生等级评定申报表》,并附能反映本人执业资格、业绩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2.乡镇初评
2023年9月底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定,确定一、二、三级乡村医生建议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辖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村医反馈初评结果。对申报等级与乡村医生实际明显不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指导其正确申报等级。
3.县级复评
2023年10月底前,试点县(市、区)组织进行复核评定,并将拟评定为一、二、三级乡村医生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4.省级核准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县级复评结果进行核准认定。对把关不严、评定不公等现象进行通报处理。
5.公示
2023年11月底前,在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评定结果。
6.确认
2023年12月底前,由省卫生健康委发文予以确认,并发放乡村医生等级证书,试点县(市、区)按规定落实各项激励保障措施。
规范运行
2024年1月起,试点县(市、区)规范运行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2025年开始,推广县(市、区)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自愿申报,4月底前完成乡镇初评,5月底前完成县级复评,6月底前完成公示和确认,7月开始规范运行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来 源 / 湖南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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