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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19日讯(记者 邓桂明)8月17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房地产项目的合同纠纷案做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民事裁定书为(2023)湘13民初3-4号。至此,这起事发2013年,在新化县影响较大的房地产项目官司,暂时告一段落。
该起官司涉及人员众多,还有两家房地产公司、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为唐世文、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杨洪志、郭跃辉、李友清、李金星、曾志勇、刘罡、刘崇保、尹望赐、曾运初、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玲云。2023年1月1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2023)湘13民初3号一审中,唐世文、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财产,将案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国用2011第G0110579,面积为8729平方米,即新化县学府南路[2010]14号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产返还过户给原告唐世文和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立即搬离该案涉不动产;2.就客观上无法返还的部分房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现市场价值折价补偿原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唐世文、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洪志、曾志勇、曾运初、郭跃辉、李金星、刘罡等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院二审后发回贵院重审。申请人唐世文在世纪融苑项目上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建设,自始至终均系世纪融苑项目的权利人,后被告等人串通瓜分唐世文名下资产,并无权占有案涉不动产至今。
被告杨洪志、郭跃辉、李金星、曾志勇、刘罡、刘崇保、曾运初、尹望赐、李友清、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均无法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第三人李玲云陈述称:第三人在项目中占比9.302%已经经过完整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有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进行确认。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杨洪志、曾志勇、曾运初等被告于2013年2月至5月期间,十次以上向唐世文出借款项,金额巨大,出借次数频繁,且均约定3%或3.5%甚至4%的月息。因此,被告杨洪志、曾志勇、曾运初等人可能涉嫌非法放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世文向该院提交申请书,以杨洪志、曾志勇、曾运初、郭跃辉等人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由,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该院认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该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再行中止审理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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