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醉驾被查获,为求“平事”找人办事,送给一位辅警10万元,之后担心上当受骗去打听,却因此东窗事发。
湖南长沙。贺先生在与朋友聚会喝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不料在路上被查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吹气检测,贺先生涉嫌醉驾。交警在抽血之后,扣押了贺先生的车辆,并让贺先生回去等结果。
贺先生心里没底,便想托人了解情况。经人介绍找到了一名辅警小周。
小周觉得可以通过一些门路打通关系,可以将醉驾改成酒驾,并提出需要10万元。
之后,贺先生经中间人将10万元转交辅警。但因担心被骗,贺先生跑到交警队去打听情况,甚至询问小周的身份。
此举让人觉得奇怪,便打电话询问小周。小周以为事发,便选择了主动交代,并退回了10万元。
【法海说法】
1.醉驾,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已经入刑10多年了。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判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酒精含量没达到80mg/100ml,但是超过20mg/100ml,则构成酒驾。
对于第1次酒驾的,需要一次性记12分,暂扣半年驾驶证;但是如果是第2次酒驾的话,就需要拘留,并吊销驾驶证了。
如果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的话,那后果可比上面重多了,具体可以参见下图。
2.贺先生本来面临的最多只是6个月的拘役,但是由于他后来送10万块钱的这个行为,可就不仅仅是6个月这么简单了,就涉嫌行贿犯罪了,而且是需要将两个罪予以数罪并罚的。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一般是超过3万元,含3万元,特殊情况1万元),是行贿罪,最低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当然,这其中还需要贺先生对小周的身份有一个认知,如果能够认识到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认识到他会将财物交付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构成行贿罪是没有问题的。
3.对于小周而言,涉嫌的当然就是受贿罪了。
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收受的财物超过3万元(含3万元,特殊情况1万元),就构成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了。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小周的身份问题,毕竟他是一名辅警,能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呢?
毕竟,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是有正式身份的,最常见的是有公务员编制的人。
但是,刑法第93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当然就包括辅警了。
4.那么,对于小周是否构成受贿罪,最主要就看他在贺先生醉驾的处理程序里,有没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影响贺先生的处理性质和结果了。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构成受贿罪了。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小周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罪、或者共同行贿罪,或者共同受贿罪。具体性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
另外虽然小周事后退赃了,但这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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