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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祎龙 陈献花 姚晶)如果说判决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刻度尺,那么调解就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的温度计,它们都是以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近日,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就深入乡村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调解一案,普法一片的效果。
炎炎夏日,安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龙塘镇顽沙村,指导人民调解员调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指导与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纠纷成功化解。原、被告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成本,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1年,被告封某因收购茶叶急需一笔流动资金周转,向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本息合计21430.77元,欠款拖欠至今未还。该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为降低对当事双方的经营活动影响,节省司法资源,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法院将该案件委派至被告居住地龙塘镇顽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系顽沙村村委书记,在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上具有丰富经验和协调处置能力,在当地有“人熟、地熟”的优势。
调解伊始,面对封某的消极态度,人民调解员耐心劝导,法官释法明理,提醒其诉前调解不仅可以避免后续的诉讼程序,还能免缴诉讼费,封某态度松动,认可了欠款事实。之后法官反复为其讲明利害关系,耐心解读金融借款法律法规,列举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需要承担的各种后果,并对其进行诚信教育,提醒在今后借款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信守承诺,减少纠纷发生。最终,被告与原告约定一次性给付尚欠的本息,双方握手言和。
目前,调解已成为办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常用手段,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纠纷,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安化法院将继续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便捷性,切实推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等工作深度融合,努力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三重功效,使诉讼止于未发,纠纷化于萌芽,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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