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翔通讯员宋鹏胡亚兰
“感谢检察院为我伸张正义,感谢检察官!”近日,拿到再审判决书的申请人杨某甲来到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将一面书写“法律监督彰正义司法为民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手上,再三表示感谢。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亲兄弟。2003年,杨某甲、杨某乙与案外人吴某、黄某合伙开发某农贸市场,杨某甲占股15%。2003年至2006年间,杨某甲多次找杨某乙借款共计169万元。由于担心无法偿还欠款,杨某甲将股权抵押杨某乙。2007年1月,两兄弟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杨某甲名下某农贸市场15%的股权转让给杨某乙,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资料图片)
之后,农贸市场的市值翻倍,杨某乙不愿归还股份。杨某甲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并因无法解决纠纷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0月,杨某甲起诉至武陵区法院,请求判令杨某乙返还某农贸市场15%的股份及红利。
2021年3月23日,武陵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杨某甲与杨某乙的股权转让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同年8月26日,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杨某甲的再审申请。无奈之下,杨某甲向武陵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武陵区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申请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乙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本质上的分歧。申请人杨某甲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与股权转让无关。被申请人杨某乙认为其已经用借款作为抵偿款购买杨某甲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为查清事实,武陵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调查核实,调取了法院民事诉讼卷宗、行政诉讼卷宗、公安机关侦查卷、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卷等多本卷宗,并观看一审法院庭审视频进行综合审查;对当事人杨某甲、杨某乙、农贸市场时任律师、合伙人、会计、证人及其他亲属多次进行询问。向常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就3份不同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申请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发《调取证据通知书》,向当事人调取大量相关证据材料等,逐渐厘清了案件事实。
武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甲与杨某乙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定性为对民间借贷的非典型担保即让与担保。杨某乙是否需要返还15%的股权以及红利,需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审理结果为基础。
2021年12月,武陵区检察院以“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常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了市检察院的采纳支持。
2022年4月,常德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1月14日,武陵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本案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杨某甲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至杨某乙名下的行为,应定性为股权让与担保,决定撤销一审判决。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这面写着“法律监督彰正义司法为民暖人心”的锦旗,既是褒奖,又是鞭策。它承载着当事人对检察官公正执法的认可,是沉甸甸的责任,更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缩影。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