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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胥扬)把车质押给别人,然后自己再偷回来,这就相当于没有质押?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已质押给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黄某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条》:王某从被害人黄某处借款2万元,并以宝骏730的车子质押给黄某,约定2021年9月16日前归还本金利息。后来王某以父亲住院缺钱为由从黄某处再次借款1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共计借款30000元”。202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趁无人之机将其质押在黄某处的车辆盗走,并再次将该车以三万元钱的价格质押给他人。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质押给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特定情况下,即使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一定能够擅自处置。“你的”有时候不一定是“你的”,常怀敬畏之心,绷紧法律之弦,学法,懂法,方能学以致用。
一审:张 咪
二审:刘晓元
三审: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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