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5月6日公布了一起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长沙一家鱼馆和一家龙虾馆因在自家菜单上标注邻家餐馆优惠券可在店内使用而被邻家餐厅起诉,最终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资料图)
长沙市雨花区绳墨餐厅在雨花区开设了一家名为“七号菜馆”的饭店。雨花区某鱼馆和某龙虾馆毗邻“七号菜馆”也开了家餐饮店,且在《点菜单》印有“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的字样。
绳墨餐厅认为,两商家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针对“七号菜馆”的消费对象,抢占的是“七号餐馆”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15万元等。
两商家辩称,点菜单没有在外派发,也没有进行推广、宣传,故不存在使用“截留”原告顾客的手段引导至店内消费的行为。而且点菜单上的一行小字“7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字样,仅仅是对自己客户的一种让利行为,单纯的只是节约顾客的消费支出,并不会造成顾客对几家店有关联的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在自己的菜单上标注“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行为,是在利用原告积累的市场优势获取消费者,抢占了原告预期获得的交易机会,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在本案中难以确定,在判决两被告的经济赔偿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两被告的成立时间、侵权情节、原告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等。但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在本案中难以确定,在判决两被告的经济赔偿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两被告的成立时间、侵权情节、原告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等。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认可,关键在于提供差异化与个性化服务。商业集聚是消费经济提质升级的一种模式,其中,同质性商业集聚带来了消费者集中,也引发了更激烈的行业竞争。只有更加专注于差异化,不断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才能获取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总有部分服务者总是试图通过借助他人的市场影响力来为自己引流,本案被告宣称“七号菜馆优惠券可在本店使用”即是如此。
服务者取得信赖认可后再发放优惠券,会促进市场竞争优势。服务者向店内消费或者充值的消费者发放优惠券的行为,具有鼓励、刺激原有消费者二次或多次消费,甚至通过旧客户引入新消费者的作用,这种经营策略的基础在于旧客户基于过去的消费行为对服务者建立了信赖与认可。此种信赖与认可,需要通过服务者持续的诚信经营与积极的营销宣传得以维系,也部分的构成了其竞争优势。
持有优惠券的消费者被竞争者引流去做抵扣优惠消费,利用了优惠券发放者市场竞争优势。对于同一地域的消费者而言,被告与毗邻的“七号菜馆”具有的地域优势相当。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利用了部分消费者对于“七号菜馆”的信赖与认可。客观上,如按照被告预期,持有“七号菜馆”优惠券的消费者因盖
该案被诉行为改变其对“七号菜馆”的选择,“七号菜馆“必然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不当利用同业竞争者市场竞争优势使其利益受损,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在菜单上标注“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行为,是在利用原告积累的竞争优势的同时争夺原告的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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