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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胥扬)日前,汨罗法院向汨罗市公安局发出公函,将一起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刘某与湖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五台混凝土搅拌车,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刘某的按揭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原告履行了回购担保后,有权向刘某清偿。同时,张某及张某甲对该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上述两份协议均提供担保。
截至2014年2月,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导致该公司垫付逾期贷款65万余元及6万余元利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张某及张某甲三人共同偿还原告公司上述款项。该案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三人均未履行义务,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干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已提前将其名下的一套商用房产赠予其子。张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导致立案执行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上述行为,执行干警立即对张某进行了拘传,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因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犯罪,执行干警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并进行立案侦查。
执行法官提醒: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试图通过转移、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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