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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4月14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贺艺蕾)网课更新速度快、物理制约少,不良商家借此变成知识的“搬运工”,以此牟利。近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系关联企业。2019年3月,上海公司将其合法享有著作权的《架构师内功心法》十部课程作品的著作权以独占专有方式授权给湖南公司。课程均采用直播课的方式,同步录制成课程视频。课程视频仅提供给购买了直播课程的学员在课后学习,且学员只能使用其单独的账号在加密播放器中才能观看。
然而,湖南公司经调查发现,这十部课程视频却在电商平台上以17.8元的价格以及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对外出售,商家是济南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
济南公司在电商平台上以17.8元的价格出售网课 通讯员供图
湖南公司认为,济南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低价对外售卖自家课程作品,且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可能导致多次传播,严重侵犯了自家公司的著作权,遂向岳麓区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公司对课程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济南公司在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展示了“Java视频教育2020尚硅谷/某等自学全套入门精通零基础培训资料”“颜色:某三期课程”等字样,在“百度网盘分享”也有“某三期Java架构师VIP培训班——未加密”文件夹,且被控侵权作品与湖南公司的原版课程作品基本相似,上方亦有湖南公司特有的“某学院”字样水印。
法院认为,济南公司的行为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时长、数量、商业价值,济南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湖南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济南公司赔偿湖南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济南公司对此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在线教育内容生产方应提升法律意识,既要重视保存和搜集权属证明、固定侵权证据,主动扛起维权大旗,也要科学定价、规范运营、保证质量。参与售卖低价网课的群体,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内容消费者也应选择正品渠道,不可贪图小便宜。
(一审:卢小伟 二审:刘乐 三审:王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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