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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均获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刘甲某、刘乙某与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栗某)、邓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桂阳法院。2020年6月22日,法院判决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邓某共同支付给刘甲某、刘乙某售房款及利息合计1246279元。
该判决生效后,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栗某)、邓某均未履行。2020年8月3日,刘甲某、刘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栗某)、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两人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未履行判决。2021年4月25日和6月12日,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某小区的两间门面以8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罗某和陈某,但卖房所得款项却没有用来支付刘甲某和刘乙某的债务。2021年6月16日,因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被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亦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财产,后将公司所有的两间门面出售给他人获得款项816000元,该笔款项本应该用来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并未在第一时间将该笔财产情况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该笔款项用来支付刘甲某和刘乙某的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栗某和邓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天华 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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