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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2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中午曾饮酒)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常德大道桃花山路口附近时,遇到常德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郭某带领协警丁某、张某在此设卡查处酒驾。
张某某发现自己被检查出酒驾后,当即驾驶该三轮车冲关。协警丁某见状抓住车门把手,大声呵斥张某某停车接受检查。
张某某没有理会,反而驾车加速逃跑。因事发突然,丁某被迫顺势抓住车顶架翻上车顶被该三轮车载走,张某某明知丁某在三轮车车顶仍然不停车接受检查,直到执勤交警驾车在距离设卡点约180米位置对该三轮车进行阻拦时,丁某才借机从三轮车顶上跳下来脱离险境。
张某某见警车在前面阻拦,驾驶三轮车绕过警车继续逃离。经鉴定,张某某驾车通过常德大道与东沿路交汇处时的行驶速度约为每小时35.2公里。
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交通警察查处其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采取驾驶正三轮电动车拖载交通警察的方式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群众权益的重担,在执行公务时理应受到大家尊重和积极配合,每个公民均应时刻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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