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抚养费,李某父女二人闹上了法庭。为修复父女关系,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心结。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执行调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被告李某甲与与原告生母张某之女,与被告李某甲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李某甲与张某于2002年相识、相恋,并与2006年未婚同居。次年5月,李某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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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出生之后,直由其母亲张某抚养,其生父李某甲已与他人结婚。十多年来,李某甲仅通过银行汇款2万元抚养费,就不再问津。张某多次催促李某甲支付抚养费,都被拒绝。
法院调解父女二人心生隔阂,故李某将李某甲来告上法院。经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甲自愿支付抚养费14万元给李某。
然调解协议生效后,李某甲却分文未付,李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甲,劝说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李某甲对法官的劝说置若罔闻,不是说“法官,现在经济形势不好,我暂时没钱”,就是说:“现在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抚养费要等几天再支付”。通过查控,法院仅执行了李某甲名下财产50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北湖区法院执行干警得知,李某甲购买了小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其妻子郭某名下,便立即驱车前往,并将车辆进行扣押。后李某甲妻子郭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该异议。
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做李某甲、李某的思想工作,双方同意在北湖区法院进行调解。
“这么多年来,他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是母亲独自一人把我拉扯大。母亲为了照顾我,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我从未奢求他的关爱,只希望他尽到为人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激动的说道。听到这话,被执行人李某甲面红耳赤:“不是我不想给,我也有我的难处。”
“她毕竟是你女儿,希望你以亲情为重,妥善处理这起案件………”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已经连续调解了数小时的执行法官略带疲惫地说道。执行法官一边释法明理,一边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义务,就要对其车辆进行拍卖。
通过“一柔一刚”的思想攻势,更慑于法律的威严,李某甲表示愿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甲当场向李某支付8万元,父女俩握手言和。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导致教育缺失及其他心理问题的概率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
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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