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主动脱的衣服,怎么说我是强奸呢?”
湖南长沙。一女子到公安机关报警说,被一陌生男子强奸两次,男子曹某被抓后却大喊冤枉。
经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有:当晚,曹某在网吧上网,该女子从旁经过,曹某见其漂亮,便主动搭讪索要微信。
(资料图)
聊了一段时间后,曹某觉着女子似乎有那方面的意思,便主动提出去开房。之后二人去开房,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曹某称,整个过程女子是同意、配合、完全自愿的,他并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
女子则坚称,其是被强迫发生关系的。
对于二人完全不同的说法,公安机关做了进一步侦查。
宾馆工作人员陈述,当天双方是很自然地走进宾馆,看不出来女子有哪里不情愿。而且在二人进入房间后,没有听到任何呼救或打闹声。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双方在两次关系中间,曹某去洗了个澡,时间大概半小时左右。但是这期间女子没有离开,也没有报警。
在事发之后,女子向曹某还给曹某发微信抱怨说自己吃亏了。
在这些证据面前,女子才承认自己说谎了。她是挺喜欢曹某,但是因为曹某失去联系,自己没有办法才选择了报警。
曹某也承认,这不是他第1次,之前也有类似的约过美女去开房。
民警考虑到此事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便对双方进行了警告和批评教育。
【法海说法】
1.女子的行为属实有些过分,要知道,一旦能够认定强奸罪成立,那么曹某面临的将是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2.从当今社会而言,像以前那样直接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暴力强奸的事越来越少了。更多地,都是那种通过醉酒或者下药等方式,在女方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规定情况下,发生关系的。
比如前一阵儿,闹得沸沸扬扬的吴某凡强奸事件,就是在女子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的。
3.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即便女方同意,完全配合,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第1种是女子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第2种是女子属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好在女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否则她就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把自己送到监狱了。
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女子的行为属于捏造了事实,也属于陷害曹某,更属于意图使曹某受到刑事追究,但是毕竟曹某最终没有受到什么追究,此事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所以尚不足以满足情节严重的情况。
5.最后,也提醒广大男性朋友,尽量不要实施曹某这种行为,否则玩火自焚,非常有一天会自己栽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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