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花垣县检察院共同办理的监督与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花垣县某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实行一体化办案,综合运用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函告督促、提出法律意见、参与磋商等方式,促使污染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90.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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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2022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会上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花垣县某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华公司)距离长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系花垣县"锰三角"一家电解锰企业,前期配套建有一期尾矿库(以下简称一期库)用于堆放锰渣,因出现环境安全风险问题被要求整治,遂于2010年紧挨一期库修建了二期库,用引水管将井水引至收集池处理解决一期库底部的地下水隐患。2014年,因锰渣量增加、地下水丰富等原因,二期库库底引水管破裂致渗滤液总锰、氨氮超标排放至花垣河。某华公司自此停产无力治理,被列为"锰三角"重金属污染整治重点企业,花垣县政府先后委托两家环保公司代为治理,仍未解决尾渗滤液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两次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湖南省政府挂牌督办。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某华公司尾矿库污染环境问题线索逐级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办理,并挂牌督办。湘西州院成立以州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案组,先行指导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垣县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仍未解决某华公司尾矿库污染问题,于2021年4月27日直接对某华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5月6日发布诉前公告。
调查中,花垣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某华公司二期库44.9万吨锰渣的回采、转运、填埋治理工程。2022年3月11日,某华公司尾矿库污染环境问题整改被批准销号。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湘西州院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请示起诉。
2022年5月,根据湖南省委工作部署,湖南省院进驻花垣开展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成立了由三级院领军人才为主的专案组,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专案组通过调取执法台账与环评、设计、施工等书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与检测等方式调查收集证据70余册,查明案件事实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先后组织各方召开了通报会、协调会、圆桌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某华公司、花垣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各方意见。
省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由湘西州院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但综合政府代为治理修复基本完成、污染企业担责态度良好、存在第三方治理不当、本案系"锰三角"首例民事追责案件等多方因素考量,于2022年6月22日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赔办)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督促州政府主动担起属地责任,依法对某华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收到督促函后,省环赔办积极沟通衔接并致函州政府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州政府于7月18日复函称,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定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州生环局)负责具体磋商事宜,请求省、州检察机关给予监督和支持。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全方位监督支持州政府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全案材料,帮助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等,并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2022年7月26日,州政府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结合某华公司过错程度和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情况确定某华公司应承担费用共计3890.97万元,省、州检察院从污染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责任大小、第三方因素等方面发表意见,某华公司自愿承担上述费用。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下,双方于9月3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并申请司法确认。12月9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上述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省检察院还将在办其他公益诉讼案件及线索以督促函或者移送函方式告知省环赔办和州政府,目前已推动花垣县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4件。就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仍然存在的政策执行、产业引导、行业监管、规范执法、溯源治理、责任追究等问题,省、州检察院于12月13日、29日分别向州、县政府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项工作也得到最高检、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充分肯定。
潇湘晨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省检察院、州检察院、花垣县检察院共同办理的监督与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某华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以点带面推动花垣县政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系列案件44件,全面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关键词: 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