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银行操作失误的,而且不是我不配合,是公安机关把我账号冻结了,凭什么还要我来还这60万?”
湖南益阳。郭某到银行取了30万元现金。
下午,郭某接到银行电话,说柜员操作失误,将“取款30万元”操作成了“存款30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于是乎,郭某的账户上增加了30万,而他又取走了30万,一来一去,银行损失了60万。
郭某听完,说没问题,我配合你们。
可到了银行才发现,郭某的这个账户因为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了。银行也就无法进行扣款的操作了。
银行于是把郭某起诉了,要求返还这60万元。
郭某也很无奈,而且期间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最后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判决郭某返还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郭某某当然不认可了。他提起了上诉:一是错误是由银行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二是自己想配合,但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三是自己当时被刑事拘留了,无法参加诉讼,不应缺席审理。
【法海说法】
1.郭某应当返还这笔钱
虽然在整个取款的过程中,郭某没有任何过错,但是这里的责任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
反过来说,即便郭某没有过错,他也应承担的返还钱款的责任,这个理由就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比如,张三本来要给李四汇款,但是错误的汇到了王五的银行账户中。自然对于这个事情,王五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是张三也可以要求王五返还款项,理由就是不当得利。
2.冻结的理由站不住脚
郭某提出之所以未能配合的原因,不在于自己,而在于公安机关将自己的账户冻结了。
一旦冻结,账户便无法采取取款的操作,只能存入新的款项。
但是,公安机关冻结是由于郭某涉嫌刑事犯罪,也是有正当理由的。
至于最终账户中的钱款如何处理,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但无论如何,相应的责任都要由郭某来承担。
正如本次错误操作以后,返款责任需要由过郭某返还一样。
3.一审缺席审判没有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二审中查明,一审法院于7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向郭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郭某对此表示同意,并且予以接收。
该案开庭的日期为7月29日,但郭某刑拘的时间是7月21日到7月25日。开庭时,郭某已然被释放,且对于其未到庭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所以缺席审判是没有问题的。
4.银行需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基于上述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是同时考虑到,此次操作错误是由银行导致的,郭某没有过错,所以二审改判,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银行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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