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还没判决离婚,她就是我还是我的妻子,你凭什么跟他开房?”
湖南衡阳,陈某在与妻子起诉离婚期间,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客户范某(已婚)共同到了一处酒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确认二人登记开房后,陈某与范某发生冲突,并追打范某。范某意图驾车离开,却因陈某追的太紧,没找到机会,后到保安亭求助。
陈某怒气之下,使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砸向范某的宝马740小汽车。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5万余元。
案发后,陈某赔偿了范某的损失,但未获得范某的谅解。
庭审中,陈某提出其虽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妻子仍是法律上的配偶,范某作为第三者与妻子开房,有过错在先,请求从轻处罚。
范某却提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反对从轻处罚。
【法海说法】
1.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很多人气急败坏之下,都会砸别人的东西来泄愤,殊不知,这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如果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大的话,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至于多少数额构成犯罪,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标准就是造成财物损失数额5000元以上的。
本案经过鉴定,损失数额高达5万余元,所以陈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陈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赔偿民事损失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我就认打罪了、认坐牢了,还能咋滴。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恰当的。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方面,同时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
换句话说,即便陈某没有提前赔偿范某的损失,那么,范某也可以要求陈某赔偿他维修车辆的损失。
而且法院也会判决,如果陈某没有履行的话,还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3.陈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结合公布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陈某有4个从宽处罚情节:
一是有自首情节。陈某将范某的车辆砸坏以后,明知道范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结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最多可以减少刑罚的40%。
二是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罚。该情节与自首不重复累加。
三是被害人有过错。虽然范某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开房的对方是陈某的妻子,但是范某也是有家室的人,其行为自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对这个结果的产生应承担有一定的责任。
四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虽然最终范某没有谅解陈某,但是陈某已经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意见》规定,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30%,而如果取得谅解的话,最多可以减少到40%。
也正是基于这一系列的考虑,法院最终在没有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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