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白一:开除党籍是很重的处罚了,已经是顶格处罚
(相关资料图)
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是对党员违纪的处理。
政务撤职是政务处分,是对公职人员违法履职的处理。
仅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还不够,因为作为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基础和前提的是,廖某还是一个社会公民,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
现在的处理结果是,廖主任的党籍相当于替死草人,替他挡掉了该有刑事处罚。
洗白二:廖勇带人这样处理问题是对的
危某损坏门锁的行为是他和物业之间的事,物业本该报案,由当地派出所处理纠纷。而物业向街道办报告,也未尝不可。但是街道是没有执法权的,只能组织调解。廖勇作为街道办综治中心主任介入,说明就没把危某的言行当作个人层面的违法行为,而是当作潜在的群体事件苗头。
再者,与其说是调解,不如说是帮物业出气。既挽回了损失,又教训了业主,还能杀一儆百。如果物业报警,警察大概率晚点上门,上门也不会去4个人,更不会动手教训业主。物业不是傻子,谁能办事肯定先找谁。
至于廖勇对危某干的事,说好听点,是强制调解、抢先化解法律纠纷。说难听点,根本就是滥用职权,狐假虎威传唤去派出所,是类似流氓地痞的威胁伤害行为。
洗白三:有因才有果,业主被打因果报应
危某损坏小区出入口门锁。这种案件警方一般会做调解和批评教育,或令其赔偿门锁损失。业主大概率也会服从,不服从就拘留。这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但是廖勇上门殴打、辱骂、威胁属于严重的寻衅滋事,性质恶劣,比起危某更甚百倍,难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情节最轻的也要拘留加罚款。
被打就是最终导向吗,不能被批评教育吗?我都没有替危某开脱,麻烦洗白的人也不要觉得廖勇打人情有可原。
洗白四:廖勇所作所为构不成刑事处罚
你们说廖勇没有故意伤害,这点我认可。毕竟危某被打没有去做伤情鉴定,没法根据伤情的等级来进行判定。
你们说廖勇不算私闯民宅,这点也认可。毕竟廖勇入户系危某同意,该罪要求非法进入或进入后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故难以认定本罪。
那廖勇滥用职权,假扮警察传唤,算不算违反治安管理罪?
那廖勇打人舆论影响非常恶劣, 算不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普通百姓砍自己种的树被判3年罚15000呢,廖主任上门打人道个歉就完事了,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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