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区政府“延长之手”的违法强拆
【资料图】
最高院:责任由区政府承担
一、案情简介
某德公司在衡阳市××区茶山坳镇金甲岭街上有二处房产,房产使用性质为商服。某区政府为推进金甲岭小城镇建设,打造美丽乡镇和全国宜居乡镇,成立了某区某镇金甲岭小城镇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要求以衡阳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在征拆工作、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规范运作,并要求其在年底前有明显的成效。茶山坳镇下辖的金甲村、樟木村、复兴村18个组的村民自发成立了一个庙会,由庙会的负责人报请茶山坳镇政府同意,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某德公司上述的二处房产,某区政府随后将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
另查明,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茶山坳派出所就涉案房屋拆除一事先后对刘某成、唐某明进行了询问,上述两人均证实涉案房屋系该房屋所在地的庙会成员拆除。村民李某方在涉案房屋拆除并经修整后的广场上移栽了一棵观赏香樟树。
某德公司不服,将某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及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
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及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
涉案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该房屋的征收与强制拆除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未有当地规范性文件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应归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本案中,由于某德公司未收到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因此无法通过文书署名情况认定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但某德公司在金甲岭小城镇建设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某区政府作为负责该项目的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未依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是造成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主要原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某区政府将涉案土地开发建设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并多次与某德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因此,结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涉案房屋虽然系房屋所在地的庙会成员拆除,但并不表明庙会成员个人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村民委员会、庙会等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在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金甲岭小城镇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某区政府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某区政府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
1、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2、二审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区政府不是适格主体;
3、最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区政府是适格被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律师总结
第一,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上级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违法拆迁行为,为了避免自己承担后续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将违法行为让下级单位或民事主体来实施,但是这个下级单位或民事主体是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他们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上级机关的“延长之手”,法律责任还应该由上级机关承担,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会减少上级机关肆意违法观念。
第二,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对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不是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关键词: 茶山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