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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晚间,新华联(000620.SZ)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初254号〕,长沙市中院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长沙分行”)与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判决。
根据公告内容,判决长沙铜官窑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64508304.37元及相关利息、罚息,以及支付律师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对长沙铜官窑的相关抵押物及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华联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3937.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8%。
此前新华联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长沙铜官窑与北京银行长沙分行于2016年10月签署《人 民币银团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人向长沙铜官窑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贷款期限为5年。另外,在2018年8月又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向长沙铜官窑提供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为10年。由于长沙铜官窑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就借款偿还存在争议,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沙铜官窑提前偿还金融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公司、株洲新华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华联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412.1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74亿元;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31.1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79亿元,负债合计约383.66亿元。
截至11月21日收盘,新华联报3.05元/股,跌幅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