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能看到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逐渐转向正常的轨道。
案情就是当事人蒋华在校园内遭15名同学围殴,然后掏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3名同学。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估计是觉得脸上挂不住,检察院的理由是:
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
二、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个人认为,检察院的上述两点理由明显不成立:
针对第一点理由,虽然是在学校内,但可以想象围殴发生在大家关注不到的地方,小蒋也没有办法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如果是容易关注到的地方,小蒋也不至于被15人围殴。
针对第二点理由,个人认为检察院有先入为主的嫌疑。小蒋的确准备了刀具,但为什么检察院就说小蒋是准备刀具用来斗殴?为什么不能说是准备刀具用来保护自己?
还有一点理由,检察院有点太低估了校园欺凌的恶劣程度。15个人围殴一个人,如果我是那个人,我心里应该是无比的恐惧,能够抓到什么救命稻草都会紧紧抓住,掏出刀来自卫也是人之常情。
还好最后检察院撤回了抗诉,不过就算不撤,我认为二审法院也会维持正当防卫的判决。
这才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关键词: 正当防卫